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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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刑后不可以取保候审了吗

2025-12-13 2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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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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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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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刑后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是适用于审判前阶段的刑事强制措施,判刑后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此时若需暂时不执行刑罚,适用的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而非取保候审。

要明确刑事案件判刑后能否取保候审,首先需从法律定义和适用阶段理解取保候审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阶段仅限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当刑事案件经过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后,案件即进入执行阶段。此时,法院判决已确定被告人的刑罚种类和期限,刑罚执行机关(如监狱、看守所)需依法将罪犯收监执行。执行阶段的核心是落实生效判决确定的刑罚,而取保候审作为审判前的强制措施,在判决生效后已无适用空间。例如,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应依法送监狱服刑;若判处拘役,则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一阶段不存在“取保候审”的适用前提,因为取保候审的“等待审判”或“保障诉讼”目的已不复存在。

不过,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审判决后、二审生效前”的特殊阶段,即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期间。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仍处于审判阶段(二审程序),理论上仍属于取保候审的适用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但需注意,这种情况下的“取保候审”仍属于审判阶段的强制措施,并非“判刑后”的执行阶段适用,且需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法定条件,一旦二审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取保候审即应解除。

那么,判刑后若罪犯因特殊情况无法收监执行,法律是否有替代制度?答案是肯定的,即“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完全不同,其本质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而非审判前的强制措施,且需由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根据法定条件批准,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审批程序均有区别。

此外,需特别注意“判刑后”的时间节点。若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仍处于二审程序(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仍可依据第六十七条申请取保候审,法院会结合其社会危险性、刑罚轻重等因素审查是否批准。但一旦二审判决生效(即“终审判决”),无论是否上诉,案件均正式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取保候审的适用基础已消失,只能通过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解决刑罚执行问题。

综上,刑事案件判刑后(特指判决生效后)不能适用取保候审,这是由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属性和适用阶段决定的。若罪犯在执行阶段存在特殊情况需暂时不被收监,应通过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处理,二者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阶段上有本质区别,不可混淆。

刑事案件判刑后不可以取保候审了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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