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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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不批能否再申请一次

2025-12-13 1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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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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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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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后,可以再次申请,但需满足法定取保候审条件且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或存在新的事实、证据支持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未对取保候审申请次数作出限制,但重复申请需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避免无依据的频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法律并未对申请次数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未获批准后再次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需明确,再次申请能否成功,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新的案件进展或事实依据支持申请理由。

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核心条件:案件情况发生变化

取保候审的批准与否,取决于是否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首次申请未获批,通常是因办案机关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尤其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审查标准。

再次申请时,需重点证明案件情况已发生变化,具体包括:

1. 证据或案件事实变化:例如,原有指控证据出现矛盾或被推翻,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较轻;涉案金额、情节等关键事实被重新认定,可能判处的刑罚降至拘役、管制等轻刑。

2. 社会危险性降低:例如,犯罪嫌疑人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或案件证据显示其无逃跑、串供、再犯罪风险;同案犯已到案,无需通过羁押防止串供。

3. 羁押必要性变化:例如,法定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出现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新情况,且不适宜继续羁押。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要点

1. 申请时机选择:首次申请未获批后,不宜立即重复申请,建议等待案件出现上述“情况变化”后再提交。例如,侦查阶段批捕前未获取保候审,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待检察机关阅卷后,结合证据变化提出申请;或在法院审理阶段,根据庭审情况调整申请理由。

2. 申请材料的针对性:再次申请时,需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新的证据材料支持申请理由。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医疗诊断证明、退赃凭证、被害人谅解书、立功材料等,避免简单重复首次申请的理由。

3. 与办案机关的沟通:申请前可与办案机关沟通未批准原因,明确“不批准”的具体理由(如认为社会危险性高、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等),针对性补充材料。例如,若因“可能串供”未获批,可提供固定住址、保证人资质证明等,证明有监管条件。

注意事项

尽管法律未限制申请次数,但无依据的频繁申请可能被视为滥用权利,导致办案机关对申请人的信任度降低。因此,再次申请需以“案件情况变化”为核心,结合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不同特点调整策略。例如,审查起诉阶段可重点围绕“证据不足、可能不起诉”申请;审判阶段可结合量刑建议(如建议适用缓刑)提出申请。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办案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批准,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诉,或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法律监督程序推动取保候审。

综上,取保候审未获批准后再次申请具有可行性,但需以“法定条件+案件变化”为基础,通过精准的理由、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时机选择,提高申请成功率。这一过程需结合刑事辩护策略,将取保候审申请与案件实体辩护(如无罪、罪轻辩护)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最大化。

申请取保候审不批能否再申请一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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