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办理结婚证需双方当事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若一方或双方曾有婚姻经历,需提供离婚证、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等材料。办理地点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试点地区可在双方经常居住地办理,需额外提供当地居住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是跨省办理结婚证的基本办理地点要求,非试点地区需严格遵循此规定。
必备基础材料包括双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可作为替代证件,但需确保在有效期内。户口簿需提供户主页及本人页,若户口簿存在涂改、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如显示“已婚”但实际未婚)等情况,需先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新信息,确保户口簿记载内容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一致。
户口簿的审查是关键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核对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户口性质(农业或非农业)不影响办理,但需完整提供户主页(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本人页,缺失户主页的需到户籍地派出所补办。
照片需符合规范要求。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尺寸为宽5.3厘米×高3.5厘米,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艺术照或生活照,头部应占照片尺寸的2/3左右,不得佩戴头饰、耳环等夸张饰品,妆容需自然。部分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现场拍摄服务,可提前咨询是否需要预约。
特殊婚姻状况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若一方或双方曾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丧偶者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由医院、公安机关或社区出具)及原结婚证。这些材料需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地区支持跨省通办,需额外提供居住证。2021年6月起,民政部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双方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不符合要求。
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字确认;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核实声明书内容真实性;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整个流程通常在30分钟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补充材料的除外。
常见问题需提前注意。户口簿丢失的,可到户籍地派出所补办户口簿或开具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需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信息;临时身份证与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结婚登记;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综上,跨省办理结婚证的核心是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非试点地区需到一方户籍地办理,试点地区可凭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办理,提前了解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如是否需要预约、照片规格等),可提高办理效率。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