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第二次离婚需准备基础身份材料、婚姻关系证明、第一次诉讼法律文书、起诉状、感情破裂证据,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相关证据,同时需符合法定起诉时间限制。
起诉第二次离婚的材料和证件准备,需在第一次诉讼基础上强化感情破裂的证明,同时满足法定程序要求。以下从核心材料类别及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一、基础身份材料。需提供起诉方及被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可凭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补充。户口本需包含完整户主页及本人页,确保信息与身份证一致,避免因身份信息不符导致立案受阻。
二、婚姻关系证明。核心为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遗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效力等同于结婚证。需注意,若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
三、第一次诉讼法律文书。需提交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该文书是证明“第二次起诉”的关键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文书中需明确第一次判决时间及“不准离婚”的结果,以证明已满足“判决生效后6个月起诉”或“分居满一年”的时间条件。
四、起诉状。需载明原告、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需重点阐述: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的事实(如持续分居、无和好沟通)、分居满一年的具体情况,或存在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新事实(如一方仍有过错行为)。起诉状需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法院留存1份,被告各1份)。
五、感情破裂的核心证据。分居满一年的证明是第二次起诉的关键,可提供租房合同(注明租赁时间、地址)、分居协议(双方签字)、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原被告分开居住)、水电费缴费记录(显示不同地址)等。第一次判决后未和好的证据包括双方无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截图)、证人证言(亲友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等。若存在家暴、出轨等情形,需补充报警回执、伤情鉴定书、出轨聊天记录或悔过书等,增强感情破裂的证明力。
六、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证据。子女方面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亲子关系)、己方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对方不利于抚养的证据(如不良嗜好、无稳定住所)等。财产方面需提交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单等,若存在共同债务,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及债务用途证明(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七、管辖法院与时间限制。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第二次起诉需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6个月提起,但若存在新事实(如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家暴升级),可不受6个月限制。需注意,判决生效时间以双方均未上诉的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为准,或二审判决送达之日为准。
综上,第二次起诉离婚需围绕“感情确已破裂”核心,通过第一次判决文书、分居证据及其他过错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确保材料齐全、符合管辖及时间要求,以提高判决离婚的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