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可能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据不同主体和情形有所不同,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以及行政处罚等。
一、违反的纪律和法规
1. 党纪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如果涉及党员干部违规干预等情况,就会违反该条例。
2. 政务处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导致公共资源浪费等损失的,公职人员可能面临相应政务处分。
3. 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处罚情况
对于党员,根据违纪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对于公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而对于涉及的单位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项目执行等。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