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中发生的所谓“职务侵占”行为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可能根据具体行为性质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财产犯罪。
要明确个体工商户中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切入分析,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排除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需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特征,即拥有独立财产、组织结构和人员管理体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形式,其财产归个人或家庭所有,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和独立性,本质上属于个体经营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要求的“单位人员”,相关侵占行为无法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个体工商户财产被侵占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若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侵占经营者财产,需根据具体行为方式判断是否构成其他财产犯罪:
1. 盗窃罪:若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如趁经营者不备拿走现金、转移账户资金)占有财物,且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通常为1000-3000元,各省根据经济水平调整),则构成盗窃罪。例如,超市收银员趁下班结算时,秘密将收银台内5000元现金据为己有,即属于盗窃行为。
2. 诈骗罪:若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如谎称“客户预付款”需要暂时转入个人账户,实则占为己有),数额达到立案标准(通常与盗窃罪一致),则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指引支持这一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及指导案例中强调,个体工商户因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独立财产属性,其雇佣人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人员”。例如,2017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个体餐馆服务员侵占营业收入案”中,法院认定服务员利用收款便利将5万元营业款据为己有,因餐馆为个体工商户,最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此外,《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其他单位”需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个体工商户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
需注意区分经营者自身行为与员工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自身财产的处置(如将经营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属于合法处分,不涉及犯罪;而员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骗取等行为,且数额达到对应罪名的立案标准。若侵占数额未达立案标准(如仅几百元),则属于民事纠纷,经营者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追偿。
综上,个体工商户中不存在职务侵占罪的适用空间,相关财产侵占行为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如安装监控、规范财务流程),遇员工侵占财物时,及时固定证据(如转账记录、监控录像、聊天记录)并报警,由司法机关根据行为性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