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未成年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若情节极端且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恐吓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需结合具体情节、后果及主观目的综合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为主要法律责任分析:
一、刑事犯罪层面
1.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若恐吓行为具有“随意性”,如无合理缘由多次恐吓、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恐吓,或在校园、住所等特定场所恐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持续性恐惧、不敢正常上学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此罪。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恐吓未成年人且“情节恶劣”的,将直接满足该罪的立案标准。此处“情节恶劣”包括:多次恐吓、持凶器恐吓、引起未成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倾向、造成校园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2.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若恐吓目的是非法占有未成年人财物(如逼迫交出零花钱、游戏装备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一般地区为2000元以上),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可构成此罪。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普通标准的50%认定。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极端情况下,如通过网络大范围散布恐吓信息,导致多所学校停课、家长群体恐慌,或持械在公共场所恐吓大量未成年人,其行为危险性若与放火、决水等相当,可能被认定为此罪。此罪量刑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处罚层面
若恐吓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恐吓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从重处罚”原则裁量。
三、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心理辅导费、误工费(监护人因陪护产生的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特殊保护原则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恐吓、威胁等行为。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恐吓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在量刑或处罚时体现从严从重原则。
综上,恐吓未成年人并非孤立行为,需结合行为目的、手段、后果等多维度评估法律责任。若遭遇此类情况,建议立即固定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医疗诊断证明)并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