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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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追究了能不能撤案了

2025-12-10 07: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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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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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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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追究能否撤案,需根据案件性质判断,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权撤回告诉并可能导致撤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追究不能直接导致撤案,因为公诉案件的追诉权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两类,两者在被害人“不追究”的法律后果上有本质区别,需结合案件性质具体分析。

首先,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不追究可能导致撤案。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权由被害人自主处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常见的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以及侵占案。在这些案件中,若被害人因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谅解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追究”,并向法院提交撤回自诉的申请,法院经审查确认系被害人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会裁定准许撤诉,案件随之撤销。

其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追究不能直接导致撤案。公诉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追诉权属于国家,而非被害人个人。这类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秩序,即使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也不能阻止国家机关继续追诉。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无论被害人是否谅解,公安机关、检察院仍需依法侦查、审查起诉,法院也会依法审判。实践中,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能存在“自诉转公诉”的情况,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即使被害人不追究,也需由检察院审查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而非因被害人“不追究”直接撤案。

法律依据层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属于自诉案件的撤案情形,而“被害人不追究”并非独立的撤案理由,更不适用于公诉案件。

此外,需注意被害人谅解的法律意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虽不能导致撤案,但可能成为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法院量刑时会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害人谅解属于“情节”范畴,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等程序进程。

综上,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追究能否撤案的核心在于案件性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撤回告诉可导致撤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追究不影响国家追诉程序。实践中,需结合案件类型、法律规定及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不能仅凭被害人主观意愿决定案件走向。

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追究了能不能撤案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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