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证阶段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审查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核心环节。
刑事案件取证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阶段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客观、真实的证据,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奠定事实基础。
从内容上看,取证阶段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不同类型证据的收集方式存在差异:例如,物证需通过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方式提取,并进行封存、检验;书证需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注明来源和提取过程;电子数据则需遵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规则,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从流程上,取证阶段通常始于案件立案后,终于侦查终结。具体包括三个环节:一是证据收集,即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线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现场、搜查住所、查询银行账户、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获取原始证据;二是证据固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技术处理,如对血迹、指纹等生物样本进行鉴定,对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以防止篡改;三是证据审查,侦查机关需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初步审查,排除明显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
取证阶段的主体具有法定性,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自侦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国家安全机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犯罪)等。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进行刑事取证,否则收集的材料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被排除。
该阶段的重要性体现在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而审判的核心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取证阶段形成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合法,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提起公诉、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例如,若关键物证的提取过程未制作笔录或见证人未签字,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该证据被排除,进而影响案件定罪。
取证阶段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是保障证据合法性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侦查机关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过程、规范搜查扣押文书、保障律师会见权等,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失效。
此外,取证阶段还需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关联性要求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如现场提取的凶器需通过鉴定确认与被害人伤情吻合;客观性则要求证据内容真实可靠,避免主观臆断,例如证人证言需结合其感知能力、记忆状态等综合判断。只有同时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刑事案件取证阶段是连接案件线索与司法裁判的桥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侦查机关需在法定框架内,通过科学、规范的取证行为,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