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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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到期后怎么办

2025-12-09 15: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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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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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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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均有法定最长期限,到期后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具体包括解除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或移送审查起诉,且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首先需明确两者的法定最长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期限为不变期间,办案机关不得超期适用,到期后必须依法作出处理,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到期后必须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这一条款明确了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到期后无论案件是否侦查终结,均需对强制措施作出处理,不得拖延。

具体处理程序需遵循法定要求。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期限届满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需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同时,通知需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实践中,书面通知通常包括《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定文书,当事人需签字确认并留存。

到期后的处理结果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解除强制措施。若案件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或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侦查终结且无继续强制措施必要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恢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解除后,取保候审时交纳的保证金需退还,监视居住时的限制措施(如不得离开指定区域、通信监控等)需立即终止。
二是变更强制措施。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且当事人存在社会危险性(如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再犯罪等),办案机关可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常见的如转为逮捕或刑事拘留。变更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
三是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若案件侦查终结,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办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自侦案件或法院受理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则直接提起公诉。此时,强制措施可能随诉讼阶段推进变更为逮捕(如检察院决定逮捕),或继续沿用取保候审(需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当事人对未依法处理的情形有权申诉。若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处理(如超期未解除、未变更也未移送),当事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向办案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超期强制措施的,会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立即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到期后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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