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但实践中同一诉讼阶段通常仅能适用一次,不同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可根据案件进展重新申请,且每次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单次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次数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并未对取保候审的申请次数作出明确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重复申请,其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及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不同诉讼阶段的申请可能性
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主要阶段,每个阶段均可能存在取保候审的申请机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后,其辩护律师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若未获批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进入审判阶段后,还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种跨阶段的申请并不视为“重复”,而是基于不同办案机关的职责分工,针对案件在不同阶段的证据变化、社会危险性评估等情况作出的独立审查。
需注意的是,同一诉讼阶段内通常仅能申请一次取保候审。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一次取保候审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后,除非案件出现新的重大变化(如证据发生根本性改变、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显著降低等),否则再次申请被批准的可能性极低。这是因为同一阶段内案件事实和证据通常相对稳定,重复申请可能导致程序拖延,影响侦查效率。
二、法定适用条件是核心限制
无论申请次数多少,每次取保候审均需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使多次申请也难以获得批准。
实践中,办案机关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会重点评估“社会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对被害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等。若案件性质恶劣(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或犯罪嫌疑人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节,即使符合刑期条件,也可能因社会危险性较高而被拒绝。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限制
即使不同阶段可重复申请,单次取保候审的期限也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里的“十二个月”是指同一办案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单次取保候审期限,若案件进入下一诉讼阶段,新的办案机关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需“重新计算”。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决定取保候审,期限12个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仍为12个月。但需注意,实践中因案件通常会在一个阶段内推进完毕(如侦查阶段一般不超过2-3个月),极少出现用完12个月期限后跨阶段重复申请的情况。
四、申请主体与审查程序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每次申请均需向对应阶段的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可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五、司法实践中的次数边界
尽管法律未设次数上限,但司法实践中“多次取保候审”的情况极为罕见。一方面,案件证据和事实在侦查阶段后逐渐固定,社会危险性评估趋于稳定,重复申请难以改变办案机关的判断;另一方面,取保候审的适用需兼顾保障诉讼与节约司法资源,过度重复申请可能被视为“滥用权利”。例如,某案件在侦查阶段已因“无社会危险性”批准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若无新的事实变化,检察机关通常会延续原强制措施或直接决定逮捕,而非再次批准取保候审。
综上,取保候审的“次数机会”本质上取决于案件阶段、法定条件及司法效率的平衡。不同阶段可重新申请,同一阶段一般仅一次,且需始终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当事人及辩护人应结合案件进展,在关键节点(如证据变化、强制措施到期前)针对性提出申请,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