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的份数需根据申诉的层级、接收机关的数量及是否附带证据材料综合确定,通常至少包含1份正本和与申诉机关数量对应的副本,同时建议自行留存1份备份,具体以接收机关的明确要求为准。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请求的法律行为。申诉书作为启动申诉程序的核心材料,其份数并非固定数值,需结合以下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申诉机关的数量直接影响申诉书份数。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诉可向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法院)提出,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若仅向一个机关申诉(如仅向原审法院),通常提交1份申诉书即可;若同时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例如既向二审法院申诉,又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则需准备至少2份申诉书,分别提交给不同机关。实践中,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多级申诉(如先向基层法院申诉被驳回后,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此时需根据新的申诉机关数量补充份数。
其次,正本与副本的区分需明确。刑事申诉书一般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是提交给核心接收机关的正式文本(如向法院申诉时,正本提交给法院立案庭),副本则用于提交给其他相关机关(如同时向检察院申诉时,副本提交给检察院控申部门)。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包括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等,仅在提交对象上有区别。若申诉仅涉及一个机关,则无需区分正副本,提交1份符合规范的申诉书即可。
再者,附带证据材料的份数需与申诉书对应。申诉时需一并提交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材料(如原审判决书复印件、新发现的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份数应与申诉书的份数保持一致。例如,若需提交2份申诉书(分别给法院和检察院),则证据材料也需准备2套,每套包含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原件一般由申诉人自行留存,仅在接收机关要求核对时提供)。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单位申诉需加盖公章)。
此外,特殊情形下需增加份数。若申诉案件涉及共同申诉人(如多名被告人对同一判决申诉),或申诉材料需抄送其他单位(如监狱服刑人员申诉需经监狱管理机关转递),则需根据共同申诉人的人数或转递机关的要求增加申诉书份数。例如,2名共同申诉人向法院申诉时,可能需要提交2份申诉书(每人1份),具体以接收机关的内部规定为准。
最后,提前确认接收机关要求是关键。由于不同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对申诉材料的份数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如部分法院要求申诉书需附带电子版本,或需额外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建议在提交前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接收机关的立案庭、申诉部门,明确所需份数、格式规范及证据材料要求,避免因份数不足、材料不全导致申诉被退回或延误处理。同时,无论最终提交多少份,申诉人应自行留存1份完整的申诉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以备后续查阅或补充说明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