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解除流程需遵循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启动条件确认、申请与审查、决定作出与送达、执行解除及后续处理五个核心环节,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执行,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合法权益与案件办理规范。
一、启动条件确认
取保候审解除的启动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使案件未办结,也应依法解除;二是案件办理终结,如侦查阶段发现无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审判阶段判决生效;三是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此外,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干扰证人作证等),已被依法逮捕的,原取保候审措施自然解除,但需另行办理逮捕相关手续。
二、申请与审查程序
启动解除程序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办案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上述解除条件成就时,直接启动流程;二是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上述主体可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解除理由(如期限届满、无犯罪事实等)。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或发现解除条件后,需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解除条件是否真实存在、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完备(如期限计算凭证、案件处理文书等),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说明案件进展,确保解除理由合法合规。
三、决定作出与送达
经审查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决定。决定文书需载明解除理由、法律依据及后续处理要求(如保证金退还、保证人责任终止等),并由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
决定作出后,需立即送达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及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执行机关收到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知晓权利义务变更。
四、执行解除措施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收到解除决定后,需完成两项核心工作:一是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限制,即取消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的报告行踪、不得离开居住地等义务;二是处理保证金或保证人关系:若被取保候审人采取保证金保证,执行机关需在解除决定生效后3日内退还保证金(凭解除决定书及收款凭证,原路返还至缴纳账户,不得截留或拖延);若为保证人保证,需书面通知保证人终止保证责任,明确其不再承担监督义务及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风险。
五、后续处理
解除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需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若案件已办结(如不起诉决定、判决生效等),应释放被取保候审人,并撤销案件或终止诉讼程序;若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且需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监视居住、逮捕),但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若无需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应书面通知其恢复正常人身权利,不得无故拖延或变相限制。
需特别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若办案机关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需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督促办案机关纠正违法情形,保障被取保候审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