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至少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最少需二人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共同犯罪的人数下限为“二人”,即至少需要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此处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需满足相应的主体条件。
从主体要件来看,构成共同犯罪的“二人以上”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例如,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参与犯罪行为,也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种严重犯罪承担责任,若参与其他犯罪,同样无法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单位本身作为独立主体,需与自然人主体区分认定。
主观方面,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这意味着各行为人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需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在实施同一犯罪,并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实践中,共同故意可能表现为明确的分工(如一人策划、一人实施、一人望风),也可能表现为临时合意(如偶遇共同实施抢劫)。需注意的是,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两人共同操作设备因过失导致事故,即使造成危害结果,也仅成立单独的过失犯罪,而非共同犯罪。
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实施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既包括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包括帮助、教唆、组织等辅助行为。例如,为他人盗窃提供钥匙属于帮助行为,教唆他人杀人属于教唆行为,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需注意,若行为人间无意思联络,仅偶然同时实施同一犯罪(如两人互不相识在同一商场盗窃),属于“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若一人故意犯罪,另一人过失提供帮助(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交给他人),因缺乏共同故意,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践中需警惕几类易混淆情形:一是“片面共犯”,即一方明知他人犯罪而暗中提供帮助,但对方不知情。例如,甲明知乙要抢劫,暗中为其望风,乙对此不知情。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片面共犯因缺乏双向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帮助者可能成立单独犯罪。二是“过限行为”,即部分行为人实施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例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在盗窃中临时起意杀人,乙对杀人行为不知情,则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责任,乙仅构成盗窃罪共犯。
综上,共同犯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法律对共同犯罪的严格认定,既避免了将单独犯罪或过失行为不当归入共同犯罪,也为打击团伙犯罪、区分各行为人责任提供了明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从主体、主观、客观三个维度综合判断,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