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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合同违约怎么赔

2025-12-09 0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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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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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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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以当事人约定为首要依据,无约定时按法定损失范围确定,需结合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及举证责任综合认定,同时受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等限制,具体数额需根据合同性质、违约情形及法律规定合理计算。

约定优先原则是合同违约赔偿的基础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明确,违约发生后应优先按约定执行,但需注意违约金调整规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超过实际损失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数额。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实际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年利率约4.35%),违约方可主张调整违约金至合理范围。

无约定时按法定损失范围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涵盖直接损失,也包含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如已支付的费用、标的物损坏的修复成本等;可得利益损失则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卖方逾期交货导致买方转售利润损失、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空置期租金损失等。需注意,可得利益需具备“可预见性”,即损失需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例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无法预见买方因逾期收货导致的特殊项目违约金损失。

举证责任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环节。守约方需对损失的存在及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主张直接损失的,需提供发票、转账记录、维修单据等证明实际支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需提供合同履行计划、历史交易记录、市场行情数据等证明预期收益的合理性。若举证不足,法院可能不予全额支持。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主张停工损失,需提供人员工资发放记录、设备租赁协议等证据,否则难以认定具体损失金额。

赔偿范围受多重规则限制。除可预见性规则外,还需遵守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守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例如,买方收到质量不合格货物后,未及时退货或转售,导致货物贬值的,贬值部分可能无法要求卖方赔偿。此外,损益相抵规则也可能适用,即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如无需支付后续费用)应从损失中扣除,以避免重复获利。

实践中,合同性质不同可能影响赔偿计算方式。例如,借款合同的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不得超过法定上限),租赁合同的押金扣除规则需符合合同约定等。若协商不成,守约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需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3年)提交合同、违约证据、损失证明等材料,由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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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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