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的核心区别体现在法律关系、法律地位、责任承担、服务内容及盈利模式等方面。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劳动关系,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中介仅提供居间服务,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仅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匹配。
法律关系不同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均由派遣公司负责。而劳务中介机构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属于居间人,仅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信息对接服务,如岗位信息、简历推荐等,劳动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与最终用工单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若成功入职)。
法律地位不同决定了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角色差异。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用工单位则通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获得劳动者的使用权,形成“用人不招工、招工不用人”的关系。劳务中介机构则无用人单位身份,其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服务提供者,仅需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参与劳动者的日常管理或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
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焦点。劳务派遣中,若用工单位存在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拖欠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而劳务中介机构仅对“信息虚假”承担责任,例如提供虚假岗位信息导致劳动者损失的,需按《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赔偿,但对劳动者入职后的劳动纠纷(如工资拖欠、工伤等)不承担责任,相关责任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自行处理。
服务内容与深度差异显著。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贯穿劳动者用工全周期,包括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代缴、离职手续办理等,甚至参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劳务中介机构的服务则局限于“信息匹配”环节,通常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达成入职意向后服务即终止,不介入后续用工管理。例如,某工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10名操作工,派遣公司需负责这些工人的社保申报、工资代发;若通过劳务中介招聘,中介仅提供工人简历,后续社保、工资由工厂直接与工人对接。
盈利模式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来自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通常按人头或用工时长计算,费用包含劳动者工资、社保成本及公司利润。劳务中介机构的收入则是“中介服务费”,一般向用工单位或劳动者(需符合法律规定,禁止双向收费)收取一次性费用,金额通常为岗位月薪的一定比例,与劳动者后续用工周期无关。
监管要求与资质门槛不同。劳务派遣公司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且需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劳务中介机构则无需特殊行政许可,仅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服务”即可,但需遵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关于信息真实性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