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未造成后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便未导致实际损害结果,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未造成后果的定性需结合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要件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行为。该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犯”,即不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就已对公共安全构成抽象危险,应认定为犯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客体上,侵犯的是道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等)等;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要行为本身具有上述危险性,即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类似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无后果要求,二者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后者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紧迫危险性,属于重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危险驾驶罪的危险性相对较低,仅属于抽象危险,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二者在危险性程度上有显著差异。未造成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若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则仅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更重罪名。
法律后果方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规制。
综上,危险驾驶未造成后果的行为,因符合危险驾驶罪“行为犯”的本质特征,已对公共安全构成抽象危险,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及行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刑罚手段预防和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