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吊销驾驶证不需要判决后单独申请,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主动作出吊销决定,属于法定必经程序。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判决存在直接关联,但该吊销程序并非依赖当事人或相关方单独申请启动,而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危险驾驶罪(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情形)的刑事处罚与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定关联性。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该吊销决定属于“刑罚执行关联行政措施”,与刑事判决的生效直接挂钩。
吊销驾驶证的程序具有主动性和法定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生效判决书后,会依法进行核查,确认驾驶人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随后直接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此过程中,无需当事人或其他主体单独提交吊销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主动履职的义务。
关于吊销的时间节点,通常自危险驾驶罪判决生效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启动吊销程序,一般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吊销手续。吊销期限则根据具体情形有所不同:普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5年;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10年;若存在逃逸或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终身吊销驾驶证,且不得重新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吊销程序存在区别。交通肇事罪的吊销可能涉及事故责任认定等前置程序,而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只要法院判决构成该罪,吊销驾驶证即成为法定后果,不存在额外申请或条件限制。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误认为需自行申请吊销,或因未收到书面通知而忽视吊销效力,这种认知存在偏差——即便未收到通知,驾驶证的吊销状态自判决生效时即已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若对吊销决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这属于权利救济范畴,不影响吊销决定的主动性和法定性。综上,危险驾驶罪吊销驾驶证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执行,无需以判决后的申请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