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承担责任主体需分情况来看,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统筹地区内就医,通常没有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交通费,实践中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能需职工自行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是有明确的承担规则的。当职工因工伤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必须先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且要报经办机构同意。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这部分交通费用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国家通过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保障的原则,旨在减轻工伤职工因就医产生的经济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此时工伤治疗期间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统筹地区内就医的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有些用人单位会出于人文关怀或者自身管理规定,承担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就医的交通费用;但也有些情况下,职工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单位对于统筹地区内就医交通费的处理方式。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