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指的月工资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构成方面,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比如,劳动者每月除了固定的基本工资外,还有绩效奖金、交通补贴等,这些都应计入月工资的计算范畴。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而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只有1800元,那么就以2000元作为月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高工资劳动者的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比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三倍就是15000元,若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0元,那么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就按15000元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