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继续居住该房子。
当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合同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从法律层面来讲,购房者居住房屋的合法依据就是购房合同。一旦合同解除,购房者便失去了合法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基础。
在合同被解除后,开发商通常会要求购房者腾退房屋。如果购房者拒不腾退,继续居住在房子里,这就构成了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时开发商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
若法院判决购房者腾退房屋,而购房者仍不执行,开发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会采取强制腾房等措施,这不仅会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记录。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比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且在合同解除的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购房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的约定,那么购房者在该约定的期限内是可以继续居住的。但这种情况需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的约定。
所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原则上不能再住,若存在特殊约定则另当别论,但都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