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环境污染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及相应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倾倒和处置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涵盖范围广泛。有放射性的废物如核废料等;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像医疗垃圾等;有毒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机毒物等。“其他有害物质”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的污染物质和污染形式。
“严重污染环境”是该罪的入罪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多种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也有相关规定,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罪的认定和量刑,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