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三级标准是根据不同行业和受纳水体功能等情况制定的较为宽松的排放标准,主要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作出限制,适用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污水排放三级标准通常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 1996)等相关标准中有明确规定。该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不过在三级标准里,主要关注的是第二类污染物。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三级标准根据不同污染物有不同的浓度限制。例如,化学需氧量(COD)的三级标准值一般为500mg/L ,生化需氧量(BOD₅)为300mg/L ,悬浮物(SS)为400mg/L 。氨氮方面,有些地区执行45mg/L的标准。石油类的三级排放标准为20mg/L ,动植物油为100mg/L 。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可能会有专门的污水排放标准,这些标准可能会与综合排放标准有所不同。比如,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 2005),造纸工业有《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 - 2021)等。当行业有专门标准时,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污水排放三级标准主要适用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处理污水,使其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后再排放到自然水体中。执行三级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压力,同时也能保证污水在经过处理厂处理后达到较好的水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