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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2025-11-11 1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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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环境侵权领域,当存在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时,法律对于赔偿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规定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权。被侵权人在遭受环境污染损害时,既可以基于直接的侵权关系向污染者主张赔偿。这是因为污染者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被侵权人的损害,即便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因素,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工厂正常排放污水,但乙在运输过程中违规操作,将有毒物质排入甲工厂的污水排放管道,导致下游水质污染,给丙造成损失。此时丙可以要求甲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上述例子而言,丙也可以直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污染者来说,在其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之后,其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体现了责任的最终归属,即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又合理地分配了责任,避免了污染者承担不应有的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促进了环境侵权纠纷的妥善解决。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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