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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有哪些类型

2025-11-15 1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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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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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胁迫型、要挟型等,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以暴力伤害威胁、利用他人隐私要挟、借助权势逼迫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行为类型丰富多样。

胁迫型: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犯罪人通常以实施暴力或者其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为相威胁。比如,直接威胁被害人,若不交出财物就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暴力伤害,像殴打、杀害等。这种威胁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严重性,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也可能以毁坏被害人的贵重财物相胁迫,如威胁要烧毁被害人的房屋、砸毁其车辆等,让被害人因担心财物受损而被迫交出钱财。

要挟型:犯罪人利用掌握的被害人的隐私、违法犯罪事实等进行要挟。例如,发现他人有婚外情、贪污受贿等行为,以此为把柄,威胁被害人若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就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使被害人面临名誉受损、工作受影响等后果。还有可能利用被害人的一些特殊处境进行要挟,如知道被害人急需某种重要文件或物品,而自己持有该文件或物品,以此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来交换。

借助权势型:一些具有特殊身份或权势的人,利用其地位和影响力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比如,公职人员以手中的职权为要挟,暗示或明示企业主若不给予好处,就会在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为难企业。或者某些行业的垄断者,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下游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否则就停止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类型复杂,其核心特征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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