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这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用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但需遵守相关规定。若考验期内未违反规定,原判拘役三个月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三个月的拘役刑期。
要明确缓刑的概念。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非独立的刑种。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在“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情形中,三个月是原判的拘役刑期,六个月是缓刑考验期。
关于刑期的计算起始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在这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规定,没有出现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当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三个月拘役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三个月拘役刑期。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