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拘留找不到人时,法院可采取多种措施,如通过公安系统协查、查询被执行人行踪轨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名单、冻结扣划财产等,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再实施拘留。
当法院在强制执行拘留过程中找不到人,会有一系列的应对办法。法院可以借助公安系统进行协查。公安机关拥有较为广泛的信息网络和侦查手段,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例如,通过人口信息系统、监控系统等查找被执行人可能的居住地址、活动范围等信息。
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行踪轨迹。现在很多场所都有监控设备,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相关单位或部门调取监控资料,了解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从而确定其可能出现的地点。
限制出境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其试图通过海关等出境关卡时,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这样可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同时也能防止其逃避执行跑到境外。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常用手段。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这会给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经营带来诸多不便,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
法院还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处置。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其财产进行冻结、扣划、拍卖等操作,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当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时,法院会及时采取拘留措施,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即使找不到人,法院也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来保障执行工作的推进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