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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原则有哪些

2025-11-15 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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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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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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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原则主要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这一原则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从维护经济秩序角度看,物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物权法定能使物权关系明确统一,便于人们了解和遵循,保障交易安全和便捷。例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新的土地物权类型或改变其法定内容。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可能会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交易风险增大。

一物一权原则,其含义是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这里的“一物”指的是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该原则有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避免物权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比如在一辆汽车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人。虽然一辆汽车上可能同时存在所有权和抵押权等不同物权,但这些物权之间不会发生内容上的冲突,所有权人对汽车拥有全面的支配权,而抵押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汽车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比如,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属于乙的房屋卖给丙,丙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进行了交易并完成登记,此时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乙只能向甲主张赔偿损失。公示公信原则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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