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房屋评估费的承担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由买方承担,也可以由卖方承担,还可以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取决于合同约定和实际交易情况。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评估是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为贷款额度、交易价格等提供参考依据。关于房屋评估费的承担,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若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评估费由哪一方承担,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遵守。例如,合同中写明“房屋评估费由买方承担”,那么买方就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在实际交易中,多数情况下评估费由买方承担。这是因为在贷款购房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对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额度。买方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需要进行评估,所以承担评估费较为常见。比如,买方计划贷款购买二手房,银行要求评估房屋价值,此时买方往往会主动承担评估费。
也有卖方承担评估费的情况。当卖方希望快速出售房屋,并且认为评估可以提高房屋的公信力,吸引更多买家时,可能会主动承担评估费用。在一些特殊的交易场景中,双方为了促成交易,也可能协商共同承担评估费,分担成本。
二手房买卖房屋评估费的承担没有固定模式,关键在于买卖双方的协商和合同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该明确评估费的承担问题,并在合同中清晰表述,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