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折价、拍卖、变卖。
在担保物权体系中,抵押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抵押权。
折价: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以实现债权。这种方式较为简便快捷,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偿还债务,甲和乙协商,按照当时汽车的市场价格,将汽车作价给乙,乙获得汽车的所有权,以此来抵偿甲的债务。不过,折价方式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价格要合理公平,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该折价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拍卖抵押财产;如果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费用等必要支出后,用于清偿债务。比如,企业A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到期未能偿还。银行与企业A协商拍卖厂房不成,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厂房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
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的方式。变卖没有像拍卖那样严格的程序要求,操作相对灵活。但变卖也需要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例如,个体工商户B以其一批货物作为抵押向个人C借款,到期无法还款。C和B协商后,将货物在市场上进行变卖,用变卖所得款项偿还借款。不过,为了保障公平性,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选择变卖方式,通常也会要求有一定的监督机制,防止低价贱卖损害抵押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