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一般无需申请。但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类案件申请会见需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部门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情况下,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等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无需额外向其他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存在特殊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要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向具体负责该案件侦查的部门提出申请。
通常,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可能是公安机关等。律师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对应的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会见的理由、时间等相关事项。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如果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律师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会见;如果不许可,也会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