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拘留程序在逮捕前面。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和逮捕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二者适用情形和程序有所不同。
拘留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更严格的逮捕手续时,公安机关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拘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逃避侦查等。
而逮捕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并且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常是先通过拘留控制犯罪嫌疑人,在经过进一步侦查,收集到更充分的证据,符合逮捕条件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逮捕。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被告人,而不经过拘留程序,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所以总体而言,在常见的刑事诉讼流程中,拘留一般在逮捕前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