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流程规定包含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有着严格的流程。案件受理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会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对案件的相关材料、手续等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例如,是否有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符合条件,就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可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材料或者不予受理。
接着进入审查环节。这是审查起诉的核心阶段。检察院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一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还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检察院还会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看证据是否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比如,对于一些言词证据,会审查其取得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检察院还可以进行自行侦查,对一些不清楚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审查过程中,还有重要的期限规定。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决定阶段。经过审查,检察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