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真正执行的情况。尽管死缓制度的初衷是给予罪犯一个改过自新、避免立即执行死刑的机会,但如果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仍可能被执行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是关键因素。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只有当罪犯在死缓期间实施了故意犯罪,并且情节达到恶劣的程度,才会被依法执行死刑。
司法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能在缓期执行期间遵守规定,最终获得减刑,但也存在极少数人在死缓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例如,一些罪犯在监狱内实施暴力伤害其他服刑人员、组织越狱等严重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经过法定程序后会被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既给予了罪犯一定的机会进行改造,又对那些在缓期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