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人员近亲属享有探视权、知情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诉控告权等权利。
探视权。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羁押人员的近亲属有权前往羁押场所进行探视。一般来说,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会有特定的探视时间和规定,近亲属需要提前了解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通过探视,近亲属可以与羁押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给予其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慰,这对于羁押人员的心理状态稳定有重要意义。
知情权。近亲属有权了解羁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羁押的原因、地点、健康状况等。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执法机关通常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家属。在后续的羁押过程中,如果羁押人员的健康出现问题或者发生其他重要情况,近亲属也应当及时得到通知。这有助于近亲属及时掌握羁押人员的动态,保障其合法权益。
申请取保候审权。如果羁押人员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近亲属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近亲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申诉控告权。如果近亲属认为羁押人员在羁押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例如遭受不公正待遇、被非法审讯等,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他们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检察机关等反映情况,要求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维护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羁押人员近亲属的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对于保障羁押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