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时间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正常情形下,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的三天内,就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这是基于一般的案件侦查进度和证据收集情况来设定的时间要求,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及时推进。
在实际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有些案件的情况较为特殊,可能无法在三天内完成提请批捕的准备工作。例如,案件涉及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需要对相关证人进行补充询问等。对于这些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由于这类案件通常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侦查难度较大,公安机关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从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说。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人民检察院及时履行职责,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批捕的时间,最短可能是拘留后的三天加上检察院审查的七天,共十天;最长可能是拘留后的三十天加上检察院审查的七天,共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