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赔偿包含两部分。一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二是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遇到没签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的情况时,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