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30日内申请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单位逾期申请,在这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费用要由单位自行承担。
而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来说,他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更为宽泛。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权利,以保障在用人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劳动者依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了解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重要,有助于及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