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仓储合同的流程包括仓储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合同条款的协商、合同的签署以及合同的履行和后续管理等阶段。
仓储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仓储服务的需求方需要明确自身的仓储需求,比如存储货物的种类、数量、存储期限、对仓储环境的特殊要求等。而仓储服务的提供方则要对自身的仓储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仓库的位置、面积、设施设备、管理水平等,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需求方的要求。同时,双方都应当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以降低交易风险。
接着进入合同条款的协商阶段。双方就仓储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的商讨。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等。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一些关键条款要进行慎重考虑和反复斟酌,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合同的签署阶段也十分重要。当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合同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还可能需要进行公证或见证,以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签字盖章前,双方要仔细核对合同的内容,确保与协商一致的条款相符。
合同的履行和后续管理阶段。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仓储服务提供方要按照合同要求妥善保管货物,定期对货物进行检查和维护;需求方要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按时提取货物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变更情况,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双方还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