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员被抓后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来决定。一般参与者通常会被教育、遣散,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会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普通的传销参与者,他们大多也是受蒙骗者,本身也是受害者。在被抓后,执法部门主要采取教育、遣散的方式处理。这是因为他们虽然参与了传销活动,但主观上可能并不具有组织、策划传销以非法获利的故意,更多是被虚假宣传所迷惑而加入。例如一些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被所谓的“高薪工作”吸引进入传销组织,对于这类人员,通过教育让他们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然后将其遣散回家。
而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包括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比如某些传销头目,通过精心策划传销模式,组织大量人员参与,骗取巨额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