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定金合同与买卖合同存在性质、目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要式合同,目的是担保主合同履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目的是明确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定金合同内容较简单,主要涉及定金金额、交付等;买卖合同内容全面详细。二者违反后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一、性质不同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赖于主合同(通常是房屋买卖合同)而存在。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并且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它独立存在,确立了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整个房屋交易的核心合同。
二、目的不同定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支付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它起到一种督促双方履行合同的作用。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具体交易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以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三、内容不同定金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一般主要包括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与定金相关的条款。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则非常全面和详细,它会涵盖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户型、产权状况,以及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四、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违反定金合同,违约方需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而违反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更为多样,可能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比如卖方违约不卖房了,买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过户,也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