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时,该方就需要对合同无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当事人以合同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的鉴定报告等证明其存在精神障碍等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若以虚假意思表示为由,需要举证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要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以显示双方真实的意图并非合同所体现的内容。
当主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要明确指出具体违反的法律条文,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内容与该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例如,合同涉及的交易违反了关于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许可文件等证据来证明。
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举证相对较难,通常需要结合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可能要提供相关的社会舆论、行业规范等方面的证据。
而若主张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证明双方存在串通的故意以及该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这可能涉及到提供双方的沟通记录、利益往来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围绕具体的无效情形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