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目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招募人数、层级、骗取财物金额等为主要衡量标准,同时结合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其他情形判断。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认定有明确规定。从人员数量和层级来看,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这是因为参与人数众多,意味着传销活动的规模大、影响范围广,涉及众多人员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骗取财物方面,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传销活动本质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骗取资金数额巨大,表明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众多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也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传销活动会对参与者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冲击和伤害,导致一些人出现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极端行为,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恶劣。
还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司法实践一定的灵活性。比如,传销活动导致局部地区社会秩序混乱,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和不安等。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全面、客观地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准确打击传销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