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主体都能进行此操作,只有辩护律师具有该权利,并且核实证据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一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辩护律师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是辩护权的重要体现。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有助于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进而为犯罪嫌疑人制定更合理的辩护策略。
不过,辩护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例如,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辩护律师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辩护律师不同,其他非辩护主体,如侦查人员、普通公民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随意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材料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主要负责收集证据,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普通公民更不具备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合法身份和权限。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享有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但要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框架内行使该权利,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