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动撤诉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再起诉对方的,但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
在离婚诉讼中,自动撤诉通常是指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自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再次起诉。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是指在撤诉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例如,在撤诉后发现对方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与他人同居等新情况,那么原告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受理该案件。
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如果被告想要起诉离婚,即使原告自动撤诉未满六个月,被告也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起诉离婚时,原告需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证据可以包括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分居协议等。同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要求,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离婚自动撤诉后,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再次起诉对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