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拘留后未通知家属,可通过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等途径来维护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果出现拘留后不告诉家属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申诉途径。
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可以直接到该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或者法制部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说明情况,要求其说明未通知家属的原因,并按照规定进行通知。申诉时要准备好相关能证明与被拘留人关系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对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要求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能证明被拘留人被拘留时间等情况的材料。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监督权。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会要求其进行改正。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机关未通知家属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诉求。在整个申诉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