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如果是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等地,还可以凭借有效居住证在当地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即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是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信息的重要文件,能准确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法定凭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结婚证以证实婚姻的合法性和存续状态。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子女抚养问题涉及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等内容。离婚协议书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体现双方真实意愿和协商结果。
自2023年6月1日起,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为2年。在这些试点地区,除上述材料外,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还需要提供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或对材料的要求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