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主体不适格、内容违法、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其后果一般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非过错方还可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来了解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从主体方面来看,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内容违法也是常见的无效情形。例如,房屋是违法建筑,基于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违法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的产权,无法进行合法的交易流转,这类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同样无效。比如卖方和买方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了房屋共有人或者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接着说说合同无效的后果。返还财产是首要的后果。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卖方应当返还;如果卖方已经交付了房屋,买方应当返还房屋。
折价补偿是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时适用。比如房屋已经被买方进行了装修且无法恢复原状,那么买方可以对装修部分给予卖方相应的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方面,如果合同无效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例如,卖方明知房屋是违法建筑却隐瞒事实与买方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卖方应赔偿买方因信赖该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损失。非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自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