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加重因素、构成要件、量刑依据、对因果关系的要求等方面。情节加重犯的加重因素更为宽泛,包括行为方式、时间、地点等多种情节;结果加重犯则以特定的加重结果为必备条件。
从加重因素来看,情节加重犯的加重因素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它涵盖了除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各种能够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例如,在抢劫罪中,抢劫的时间是在深夜、地点是在人员密集的商场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加重情节。而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因素比较单一,仅指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特定危害结果。比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原本只是造成轻伤的结果,但由于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重伤或死亡就是典型的加重结果。
在构成要件方面,情节加重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的加重结果出现,只要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即可。像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节,即使盗窃金额可能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会构成情节加重犯。而结果加重犯必须以特定加重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出现该加重结果,就只能按照基本犯罪来定罪量刑。例如交通肇事罪中,只有当肇事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时,才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量刑依据也有所不同。情节加重犯的量刑是根据各种情节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而确定加重的刑罚幅度。而结果加重犯主要依据加重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加重幅度,加重结果越严重,刑罚往往也越重。
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也存在差异。情节加重犯中,加重情节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为宽松。而结果加重犯要求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例如,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如果被害人自杀身亡这一加重结果与暴力干涉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