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转型裁员不一定合法,需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才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因转型进行经济性裁员,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履行相应程序时是合法的。
公司转型裁员需要满足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进行裁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仅仅以转型为借口,实际上并没有达到需要裁减人员的程度,那么这种裁员就是不合法的。例如,某公司声称因业务转型要裁员,但实际上只是将部分业务外包,且原有员工经过培训完全可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这种情况下的裁员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要遵循法定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比如,公司要裁员50人,就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若未履行这些程序,裁员行为也不合法。
公司裁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如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并且,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如果公司转型裁员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被裁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